邯鄲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議事規(guī)則 二維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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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表時間:2017-05-31 15:49 邯鄲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議事規(guī)則 (1994年8月25日邯鄲市十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,2013年4月15日邯鄲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主任會議修訂) 第一條 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》和《邯鄲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(guī)則》制定本規(guī)則。 第二條 主任會議由主任、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。 第三條 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,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。 第四條 主任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。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。 第五條 主任會議由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(shù)參加方能舉行。會議討論決定事項,由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(shù)通過有效。 第六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問題,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,充分發(fā)揚民主,嚴格依法辦事。 第七條 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。 (一)討論決定常務委員會召開時間,會議議程草案和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; (二)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,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的議案,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。對組成人員依法提出的質(zhì)詢案,決定交受質(zhì)詢機關(guān)答復; (三)聽取常務委員會機關(guān)各工作部門的工作匯報,討論決定其重要事項,指導其日常工作; (四)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各項視察、檢查和重要調(diào)查研究活動; (五)聽取市人民政府及有關(guān)部門、市中級人民法院、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題工作匯報或其他重大問題的情況匯報,提出意見和建議; (六)研究人民群眾對本級國家機關(guān)及其工作人員的重要的申訴、控告和檢舉事項,研究辦理人民群眾的建議、批評、意見及重要的來信來訪事項; (七)研究地方性法規(guī)草案和決議、決定草案,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; (八)討論研究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稿、年度工作要點、重要議題安排和階段性工作; (九)討論市人民政府、市中級人民法院、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委會任免、決定任免或者批準任免的事項,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; (十)提出應由主任會議提名、常委會任免的人選; (十一)聽取專門委員會提出的關(guān)于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議案審議情況的報告,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; (十二)研究常務委員會機關(guān)建設(shè)中的有關(guān)重要事項; (十三)常務委員會會議授權(quán)處理的其他事項。 第八條 主任會議的議題,由主任、副主任、秘書長提出,由秘書長匯總報告主任確定。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列席主任會議。根據(jù)工作需要,常務委員會機關(guān)工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有關(guān)主任會議。必要時,邀請市人民政府及有關(guān)部門、市中級人民法院、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列席主任會議有關(guān)議題。 第十條 主任會議在召開兩天以前,辦公廳應下達通知。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。因故不能到會的出席和列席人員,應提前告知秘書長,由秘書長報告主任批準。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通過的文件和決定的事項,由主任或秘書長簽發(fā),交有關(guān)機關(guān)和部門辦理。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由辦公廳明確專人負責作出記錄并編印會議紀要,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(fā)。會議文件資料立卷歸檔。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研究的機要事項,與會人員均須嚴守機密,不得向會議以外的人員泄漏。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通過和決定的事項,常務委員會有關(guān)工作部門應按會議要求,及時辦理并抓好落實。 第十五條 本規(guī)則自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后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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